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ST目药公告编号: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诉讼请求金额: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暂合计
5,,.67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对祝政先生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本次案件受理费,因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因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祝政及自然人楼义青与陆亚娟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事宜于年被陆亚娟女士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经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越权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
9月22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出具的《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祝政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永新华瑞承诺:“于年9月22日前向天目药业账户转入债权人陆亚娟主张的截止年9月22日的本金、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暂合计5,,.78元人民币,如在相关案件中法院判定天目药业败诉时,该笔费用用于清偿天目药业承担生效判决载明的赔偿责任。若相关案件中天目药业败诉,且天目药业依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高于5,,.78元,公司承诺在相关案件中天目药业的法定赔偿责任确定后5日内,将不足资金转账给天目药业,用于履行天目药业剩余赔偿责任。”当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按《承诺函》约定支付的上述5,,.78元款项。根据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永新华瑞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天目药业银行账户支付5,,.78元,用以清偿天目药业因违规担保事项截至年9月22日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且承诺对高于已转账金额的相应责任在责任确定后5日内予以补足,故应当认定天目药业对陆亚娟的违规担保情形已经消除。”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号)和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年1月16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民初号),该《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祝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陆亚娟借款本金2,,.40元,支付利息1,,.39元,共计3,,.7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40元为基数自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祝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亚娟支付律师代理费50,元;
三、祝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陆亚娟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元;
四、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祝政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陆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元,由陆亚娟负担元,祝政、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元。
原告陆亚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负担部分):被告祝政、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将对祝政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及案件受理费。上述涉及公司担保责任部分,时任第一大股东永新华瑞于年9月22日通过出具《承诺函》并向天目药业银行账户支付5,,.78元,用以解决天目药业因违规担保事项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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